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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部分企业在面临缴税时选择各种小技巧,只为躲过此劫。而随着对于税务条例的日益完善,对于漏税的打击加大,这些企业就需要再次补缴。而面对补税,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态度,而不同行为态度所带来的刑罚也是不同的。
作为一个纳税人,扣缴义务是我们应有的行为,而对于需缴纳的税费,法律针对不同情况下都有相应的执行规定,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,对于任何企业或税务人员都有需要学习应用的空间。因此,已经如此普及的情况下,做出逃税的行为已属于不法,税务人员对此行为进行督促时,良好的补缴态度和行为是作为一个纳税人应有的义务。而对于那些逃税补缴不积极的纳税人,法律也有相关的法规应对。
刑罚针对不同的补缴行为给与不同的刑罚,当数额较大且补缴行为恶劣时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五年不等。及时补缴是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义务,因此,无论是为自己还是遵守义务,及时补缴才是最佳选择。扣缴义务人应认真履行扣缴义务,以免受到处罚。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,纳税人发生规定情形时,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,不补缴应纳税款、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三个当事人之前都没有犯罪记录,也均对税务处理决定提出异议。在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后,本可以在期限内缴清税款、滞纳金并接受处罚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但是,当事人A在税务机关依法移送之前仅缴纳了部分,移送之后才将余款全部缴清,失去了免予刑罚的法定机会。鉴于其案发之后已经全部缴清,虽然属于主要股东,涉案金额最大,但法院仍依法给予宣告缓刑的相对从轻处罚。当事人B始终拒绝缴纳,则被依法判处实刑。
我们在享受法律带给我们的权利时,也不能忘记自己需要谨慎对待的义务,否则也难逃法律的制裁,做好一个遵守规范的纳税人,才能更安心享受法律权益。